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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滔天罪恶滔天罪恶 3

书籍名:《面对面的杀戮》    作者:乔安娜·伯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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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际法外,军队还有自己的各种规章、条例。两次世界大战中,所有军队都禁止滥杀平民、已解除武装的人或伤员。越南的情况要复杂些。负责驻越美军的指挥、控制和补给的美军越南援助指挥部在1966年3月3日以前发表的指令只涉及他国军队违反《日内瓦公约》、针对美国士兵犯下的战争罪。直到其1966年发表了204指令才把美军对别人犯下的行为也视为战争罪。该指令明确指出
针对业已投降的武装部队人员或因伤病等原因未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员的蓄意杀戮、拷问、非人道对待或蓄意对其身体或健康造成极大痛苦或严重伤害的行为,均为战争罪。
此外,粗暴对待死尸、攻击未设防地区或非军事目标,还有劫掠也都被界定为战争罪行,知悉其发生的任何军人都有义务向指挥官报告,且“越快越好”。陆军乔治·普鲁少将,《法律之于战争:越南1964—1973》(华盛顿特区,1975),页76。
但最难的不是确定战争罪行的构成要件,而是确定谁应负责。全面的回顾,见陆军威廉·帕克斯少校,“战争罪的长官责任”,《军法评论》,62期(1973),页1—104。“长官负责”的托词(“只是执行命令”)一直不绝于耳:但能站得住脚吗?在英国,1749年的军规就指出,军人只须执行合法的命令。但拉沙·奥本海在《国际法》(1906)第一版中却说“如果部队成员遵照上级命令犯下罪行,其人不应受罚,只有其上级才应负责”。1914年版的《军法便览》第433节也要求战士绝对服从上级军官的任何指示。这一直延续了下来,直到1944年合法命令的概念才重又被人接受,这样战士个人也要为违背“无可置疑的战争准则”和伤害“人类普遍情感”的行为负责。拉沙·奥本海,《国际法:专题论文》,卷2,页264及英国《军法便览》,1914年及1944年,14章,433节。在美国,军规一直没有触及上级命令的问题,直到1914年版的《陆战条例》说明,武装部队成员因执行政府或长官命令而违反战争法享有豁免权。但这一规定在1944年被推翻,新添的345.1条款认为士兵个人应负责,但如只是奉命行事,在“确定其刑事能力时应予考虑”。对这些变动最好的论述见格文特·卢伊,“上级命令、核战争和道德律令”,收理查德·瓦色尔施特朗(编),《战争与道德》(加利福尼亚,1970),页115—134。1956年的美国陆军野战手册也认为,不可以用上级命令作为开脱的借口,除非被控个人“当时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该行为是非法的”。《美国陆军野战手册》,“地面战法则”,1956年,509节。美国《军事法庭便览》(1969)认为,“在正常执行合法任务时”杀人情有可原,但如该行为“明显超出其权限,或凭常理可判断该命令为非法”则无可原谅。美国《军事法庭便览》(1969),197节。在世界范围内,《纽伦堡原则》(1946年)指出“任何人犯下违背国际法的罪行,其后应为此负责并准备接受惩罚”,“只要可以作出道德选择,则依照政府或上级命令行事本身并不能免除其在国际法上的责任。”第一、四两条原则,《纽伦堡原则》,收理查德·福尔克、加布里埃尔·科尔可、罗伯特·利夫顿(编),《战争罪行》(纽约,1971),页107。
虽有法律、规章、公约的限制,战争暴行还是大行其道。越南的战事虽不能说是无节制的纵欲和屠戮,驻越士兵(尤其是美国的正规军和澳大利亚部队)也曾否认那里的战事特别血腥,例见陆军约瑟夫·安德森上尉的访谈,收华莱士·泰里,《血、血、血:黑人老兵越战口述实录》(纽约,1984),页233;肯尼思·迈多克,“越界?——澳军暴行问题”,收迈多克(编),《越南忆旧》(悉尼,1991),页151—163;乔治·莫瑟,《倒下的士兵:重塑两次世界大战的回忆》(纽约,1990),页110。美莱所发生的一切仍不是孤例。许多军人(美军如是,澳军亦如是)都承认自己曾嗜杀无度。步枪手巴里·克瓦纳是从(澳大利亚墨尔本的)艾冯山谷派往越南的,他用让人不敢轻信的语调叙述了在越南的那些“倒霉的日子”,天天得和一个“新到的、又高又壮的澳大利亚人在一起,他就知道把两盒子弹全射进一个挑水的十来岁男孩的身体里。那个男孩固然可能是越共,可至于用两盒子弹吗?”克瓦纳还说,某个晚上他们排听到“灌木丛里有人在跑”,就开了火。第二天早上“发现不过是邻村一队走失的女学生。那个高大的澳大利亚人接着开枪把几个活着的也打死了,这样丑闻就不至于传出去,”克瓦纳回忆说。步枪手巴里·克瓦纳,引自赛莉·威尔金斯,“回望”,《年岁》,1975年5月10日,页11。更多的澳军暴行,见派特·伯吉斯,“心里仇恨的村子”,《年岁》,1976年8月21日,页16;伊恩·麦凯,“战争的实话和谎言”,《广告人》,1976年8月5日,页5;艾伦·拉姆齐,“如何不用担心,去爱越共”,《国民评论》,1976年8月6—12日,页1046。其他士兵只能悲哀地发现自己的良心正逐渐受到侵蚀。一名澳军准尉回忆说,他刚加入越南共和国军某部时,长官每杀一名战俘,自己“都要嚷嚷”。但不久就变了:
现在,长官会先看看战俘,再看看我,那眼神意味深长,彼此都心照不宣。我会出去溜达几分钟,等我回来时别人会告诉我,那战俘试图逃跑,被枪毙了。澳军准尉,引自杰拉尔德·斯通,《没有英雄的战争》(墨尔本,1966),页131。其他澳军的例子,见亚力克斯·凯里,《澳大利亚人在越南的暴行》(悉尼,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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